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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 2019-01-22 |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修正規定
 一、目的:為輔導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簡稱營業場所)自主檢查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簡稱瓦斯行)更換液化石油氣容器(簡稱瓦斯桶)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適用對象:營業場所及瓦斯行
三、實施內容
(一)營業場所部分:
1、自行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周圍火源。
2、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依附件1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自主檢查表檢查瓦斯桶及管線,每2週至少1次。
3、瓦斯行換裝瓦斯桶或維修時,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在場,雙方應簽收確認,格式如附件2。
4、營業場所業者所設置之燃氣器具及管線材料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另串接管線應由具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進行安裝或檢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與管線連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如圖1)或固定裝置(如圖2)。
(2)閥與管線連接處建議採用氣體流出防止器。
(3)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且管線之安裝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條規定。
(4)燃氣橡膠管最小彎曲半徑為110mm以上,切勿扭曲及纏繞(如圖3、4)。
5、發生大量洩漏情形時,勿開啟電器,並應儘速疏散人員及通報消防單位處理。
(二)瓦斯行部分
1、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周圍火源。
2、瓦斯行應輔導營業場所業者將瓦斯桶置於戶外通風良好處及自行換裝瓦斯桶之安全注意事項。另供氣時倘發現營業場所有通風不良(嚴重者如容器置於地下室)、容器擺放位置易蓄積液化石油氣(如置於低窪處或周圍有梯間等)或容器未以鐵鏈及圍欄等措施(如圖5)固定以防止傾倒等情形,應請其立即改善,如未改善應拒絕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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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文轉載自/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