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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容器標示不清要罰 | 201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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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食品容器或器具標示不清,依法可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北市衛生局指出,依法需完整標示八大項目。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邱秀儀處長指出,目前市售「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產品,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八大項目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包括: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對於未依規定標示者,衛生局指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容器具製造及販售業者須遵守相關法規。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及餐飲業者,購買或選用塑膠食品器具及餐具時,選擇具有完整商品標示的產品,並在使用前確認產品所標明之材質、耐熱度或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再進行食物的盛裝、加熱或保存,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才能確保衛生安全。
轉載自 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