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特性與營業場所安全措施 | 2015-04-13 |
1.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安全新規定
2.如何辨識合格鋼瓶
●路邊常常擺放大量液化石油氣容器的情況,是否有相關規定可以規範呢?
答:
有關這類問題常發生於我們生活環境,而且平面媒體對於攤販道路旁擺放液化石油氣容器的情況報導過。針對這個問題,本署已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增訂第73條之1,規定大量串接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應依使用量(上限1千公斤)之不同,對應相當的安全措施。
●對於上述的增訂條文內容,對我們的聽眾朋友說明的清楚一點呢?
答:
液化石油氣因為熱值高、運輸容易及使用便利等特性,已成為各種營業場所主要的燃料來源。小吃店、快炒店、餐廳、洗衣店等營業場所,往往將桶裝瓦斯隨處亂擺,放在騎樓、防火巷或是串接使用,不但影響市容美觀、也影響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註:曾經發生過的災例是95年7月16日,台北縣板橋市美式自助洗衣店疑似因瓦斯管線外洩,因而引發氣爆。經查現場使用50公斤桶裝瓦斯8桶,並以導管串接後連接烘乾設備,造成3人輕傷並延燒至2、3樓及頂樓加蓋部分,除了洗衣店被炸得面目全非,附近7間民宅門窗亦被震毀,導致4人受傷。洗衣店以液化石油氣做為洗衣機運轉的動力來源,卻忽略了液化石油氣同時具備易燃、易爆的特性,才會因使用不當而發生災害。)
●問: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並需注意哪些事項呢?
答:
一、使用量在80公斤以上未滿120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40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二、使用量在120公斤以上未滿300公斤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二)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量在300公斤以上未滿600公斤者,除應符合前2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二)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三)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欄或圍牆(避免外人接近),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
四、使用量在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3款規定外,其容器與第1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16.97公尺以上,與第2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11.31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營業場所使用桶裝瓦斯應注意事項重點有哪些?
答:
一、注意通風:
瓦斯桶最好能擺放在室外,如不得已放置於室內時,還是應該保持擺放環境的通風,避免瓦斯外洩時產生蓄積的現象。
二、避免妨礙交通及逃生安全:
要避免放置於影響人車通行、避難逃生、救災救護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方,如騎樓、防火巷等處所。
三、容器應加設固定措施:
擺放時,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加以固定(如固定式基座或鐵鍊等),藉此避免因為人為的碰撞、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外加因素,造成桶裝瓦斯發生翻落或是傾倒之情況。
四、應張貼嚴禁煙火標示及擺設滅火器:
桶裝瓦斯擺放的地點,應該在明顯處所張貼「嚴禁煙火」標示,附近擺放手提式滅火器,並避免抽煙等會引發火源的行為。
五、裝設氣體漏氣警報器及緊急自動遮斷裝置:
使用量在120公斤以上的時候,應加裝「液化石油氣氣體漏氣警報器」,藉由警報器的安裝,提高場所的安全防護等級;另外,如果該營業場所的桶裝瓦斯使用量超過300公斤時,要特別加裝「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且和「液化石油氣氣體漏氣警報器」連動,以達到早期預警,早期處置的功效。有關前述兩種安全設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外相關檢驗基準或標準,並經國內、外具有公信力之認證機構(如KHK、UL、FM、CE等)檢測通過的產品,施工的人員也應該依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工作,以確保設備能正常運作。
六、桶裝瓦斯應防止外人接近:
營業場所瓦斯使用量超過300公斤,而且容器擺放於室外的時候,應加裝柵欄及圍欄等防護設施,並且應該以牢固設置為原則,避免非場所員工接近,而產生危險。
七、定期維護管線:
各營業場所應定期檢查瓦斯導管,如發現管線出現老化、龜裂、破損或接頭鬆脫等等的情況,就應該立即更新改善,減少瓦斯發生洩漏的機率。
●瓦斯桶裡果真有鐵塊!根據96年4月11日的新聞,民眾向台北市議員檢舉瓦斯桶暗藏硬塊,消防局剖開發現底部是5片鐵片焊成的鐵塊,重1.4公斤,確定非鋼瓶內含物。針對這類斤兩不足的黑心鋼瓶,該如何處置呢?
答:
一、鑑於部分不肖液化石油氣業者為節省購置新瓶費用而重新焊接使用報廢容器或不合格鋼材;或為降低營運成本減少灌裝氣量,切開容器置入異物再重行焊接,均造成規格及安全性與該容器出廠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通過之個別認可有所差別,致生安全顧慮。
二、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內政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可使用;故使用改裝(變造)容器之瓦斯行,於容器變更後未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情形下,得依違反上述規定,依消防法第42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瓦斯氣量斤兩不足
購買桶裝瓦斯時,應找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合法瓦斯行。勿因貪圖價格便宜,卻買到斤兩不足的瓦斯。不但會造成金錢上的損失,更會造成安全上的危害。
★ 空桶含閥的重量 + 灌填瓦斯的重量 = 灌填瓦斯後的鋼瓶總重量
(容器規格20公斤) (容器實重20公斤)
以此例來說:灌填瓦斯後的鋼瓶總重量明顯少於40公斤時,可撥打1950 專線向縣市消保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建設局工商單位申訴。
三、有關液化石油氣改裝(變造)容器之辨識方法:
(一)容器經長期使用如有腐蝕、毀損等情形,經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認定不合格者,本應依規定予以銷毀,不能破壞原出廠之認可規格而更換部分瓶身繼續使用。違反者,將影響容器之安全性。
(二)有關改裝(變造)容器辨識方法,更換(變造)容器護圈、上下端板、瓶身、口基及鋼裙者,認定不合格容器。
四、改裝(變造)容器之處置方式:
(一)分銷商部分:以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依消防法第42條從重處分,必要時並應停業處分或停止使用。
(二)檢驗場部分:以違反上述管理辦法第75條第3項,依消防法第42條處分,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第15點規定辦理;必要時應從重處分,並予以停業處分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容器內部置入異物,惟無改裝(變造)痕跡之處置方式:
(一)分銷商部分:分銷商未涉及改裝(變造)行為,尚未違反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偷斤減兩之違反商業交易行為者,應通知或移請轄內消保官、商業主管單位處置。
(二)檢驗場部分:檢驗場實施容器檢查時,如發現內部置有異物,以其影響容器重量及安全性之認定,應將容器判定為不合格;未落實檢驗工作者,應依消防法第42條處分,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第15點規定辦理,必要時應從重處分,並予以停業處分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為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相關場所查察,減少意外事故發生,消防署不遺餘力。消防署在容器檢驗上有何成效及呼籲?
答: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於94年3月1日由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政策移轉本署辦理,消防署依「消防法」、「規費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經公開招標後,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於新製(進口)容器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國內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廠計6家、並有進口商3家,95年計通過型式認可18件、個別認可541批(每批為300只)。為了確保鋼瓶出廠使用後的安全性,瓦斯行應定期將鋼瓶送到驗瓶場辦理檢驗。檢驗合格的鋼瓶,在護圈上附加合格標示後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則被壓毀淘汰,以維護消費大眾使用鋼瓶的安全。
為了督促瓦斯行確實送驗鋼瓶,各級消防單位致力執行查核工作,於92年至95年的鋼瓶送驗量(92年284萬、93年387萬、94年405萬、95年403萬),可看出檢驗量於成長後趨於穩定,顯示鋼瓶檢驗制度已步入正軌。另外為避免報廢鋼瓶任意棄置造成公害,或檢驗場未確實壓毀不合格鋼瓶,消防署並輔導檢驗場、瓦斯行等業者建立回收機制,於95年11月起由業者自發性辦理不合格鋼瓶的回收工作。
另台北市政府查獲不法業者違規改裝(變造)液化石油氣容器,並經處分在案,已請液化石油氣公會貴公會協同消防局,儘速邀集會員及相關銷售業者說明應遵守之法規及處分規定,並請特別強調業者之社會責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安全。
鑑於液化石油氣容器如更換端板、焊道破洞補焊、更換護圈或填塞(黏附)異物,其規格及功能已造成實質改變,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應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通過後始可使用。瓦斯行如發現有前述更換端板等情形之容器,應立即送往檢驗場予以壓毀,如有違反者,即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關於民眾租屋,在使用瓦斯及熱水器上,有什麼注意的事項呢?
答:
春夏正是很多新婚族購屋、大學生租屋之旺季,內政部消防署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買中古屋或是新租房子,一定要特別注意熱水器安裝的地點及方式。熱水器不宜放加蓋的陽台或室內;室內型熱水器需裝設排氣管。如果安裝的環境通風不良或是熱水器型式疑似不符規定,應請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檢查維修,以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意外。使用時,須特別注意空氣流通無虞;不因天冷、下雨關閉窗戶時,影響熱水器的使用。
處罰房東的法院判例
法院已經有判例,房東有責任提供熱水器安全的運作環境。像是95年2月14日發生在高雄市林森二路,房客沐浴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意外事故。起因於熱水器裝設於加裝鋁門窗的陽台,通風環境不良,致燃燒不完全而造成事故。房東雖聲稱,當初購買該房屋時,陽台即裝設鋁門窗,並已提醒房客注意使用安全。且房客已成年,應具有使用熱水器常識,若不是房客關閉陽台鋁門窗,應不致發生中毒。法官認為,房東已預見陽台加裝鋁門窗、阻礙空氣流通可能產生的危險,卻未採取防範措施。因此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房東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鑑於社會上多起民眾一氧化碳中毒傷亡事件,多因於熱水器安裝或使用不當所造成,內政部消防署除加強宣導以提昇民眾防災觀念外,並於94年2月2日增訂消防法第15條之1及第42條之1,明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工作,必須由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以下簡稱技術士)負責,以提升熱水器安裝水準。
燃氣熱水器的購買與安裝方式
購買熱水器,可不能只看價格或品牌,最重要的是應請熱水器承裝業僱用的技術士,具備有「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資格的技術士,依照建築物通風狀況,選擇適當型式的熱水器才放心喔!
 請選擇合格的瓦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