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15條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管理(三) | 2015-04-21 |
 消防法第15條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管理(三)
花媽為了感謝春嬌向她說明有關家用瓦斯桶及合格標示相關知識,特別請春嬌到社區附近的快炒店吃飯,突然,花媽向春嬌小聲問說:「春嬌,妳不是說瓦斯桶的備用量有限制嗎?那這家餐廳放了6支瓦斯桶,是不是不符合消防法規的規定啊?」,春嬌看了一下說:「花媽,那不是瓦斯桶備用量,那是使用中的瓦斯桶。」「備用量?使用中的瓦斯桶?那有什麼差別啊!」花媽疑惑的問道?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液化石油氣的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如餐廳),不得超過80公斤。」其所稱之「備用量」係指現場之瓦斯桶未以配管連接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如瓦斯爐、熱水器等),而放置於該場所以備不時之需,而為避免營業場所放置過多之瓦斯,影響公共安全,故管理辦法明定以80公斤為限。
而如小吃店、餐廳等場所為炊煮需要,串接瓦斯桶供瓦斯爐等燃氣設施使用者(如圖),依照管理辦法第73條之1規定,其瓦斯桶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而且其串接量在80公斤以上者,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以上圖為例,串接了6支瓦斯桶,假設每支瓦斯桶規格為20公斤,共計120公斤,依上開條文規定需符合「瓦斯桶放置於室外」、「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保持溫度在攝氏40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如屋簷)」、「瓦斯桶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如以鐵鍊栓住)」、「瓦斯桶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及「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安全措施。
使用瓦斯桶之營業場所,如果瓦斯桶之備用量超過80公斤、瓦斯桶之串接量超過1,000公斤或是串接量超過80公斤以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已違反管理辦法之規定,可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如你下次去餐廳用餐發現有上述之情形,可撥119請當地消防機關查處,以維護公共安全。 
 
居家 必備 安全有保障
偵測器只能偵測瓦斯洩漏,卻不能立刻關閉瓦斯,如瓦斯持續洩漏濃度超標易釀瓦斯氣爆。
偵測器如加裝遮斷閥,可在偵測瓦斯洩漏時發出訊號啟動遮斷閥來遮斷瓦斯開關,讓使用瓦斯更安全。